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执照的注销或者收回手续: (一)执照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二)执照持有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权利的; (四)执照持有人未按规定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致使执照失效的; (五)执照持有人连续15个月以上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或者重获资格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致使执照失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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