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六条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