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的,申请人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更名前后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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