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二条航空安全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