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