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