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举行以下外交活动,根据东道主规定和习惯做法,奏唱中国国歌: (一)在双边场合,如奏唱对方国歌,亦应当奏唱中国国歌,顺序尊重东道主惯例; (二)由中方主办的外交活动,参照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奏唱中国国歌。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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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