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以下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进行国事、正式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高级别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视活动要求根据第三条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 制定机关
- 外交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