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 第三条独立法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