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