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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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