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能力、群众生活条件及朝觐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拟参加朝觐名额。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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