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境外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总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境外朝觐组织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朝觐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安全教育,加强对朝觐人员的管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防范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动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安排朝觐人员境外餐饮、住宿、交通、参观、教务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朝觐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改善医疗服务条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诊疗救治工作; (五)及时将朝觐人员和朝觐地突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国海关; (六)统一负责对外联络、宣传,开展对外交往; (七)做好其他需要办理或者协调的事项。 总团应当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驻沙特阿拉伯使领馆的指导监督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