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带队人员、教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朝觐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教务人员还应当参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的培训,医务人员还应当参加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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