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中国朝觐工作总团(以下简称总团)。 每年朝觐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省区团(以下简称省区团)。省区团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分团。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综合团(以下简称综合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