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县(市、区、旗)未设立伊斯兰教协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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