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与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确定该会年度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朝觐人员境内城际交通、食宿、置装等需要,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按照非营利原则统一确定数额。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借朝觐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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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