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第十七条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正确的朝觐知识,引导其理性对待朝觐,不参加非法朝觐,不攀比朝觐、负债朝觐、重病朝觐。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