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第十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征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意见后,确定年度全国朝觐总名额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名额。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