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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