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