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