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客票或者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