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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