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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