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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