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