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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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