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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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