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