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