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