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应当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和附加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