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