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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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