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