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