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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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