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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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