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