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