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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