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