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