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