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五)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