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六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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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