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取得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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