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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