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抬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