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