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