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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