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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