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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