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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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